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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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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类法定

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自己创设了物权,会发生什么呢?

A与B关系很好,于是与B签订合同:对于A于北京十环的房子,B享有30年居住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物权。但是没过了几年,由于A要移民出国,于是将这套房屋卖给了老王,老王付清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B与老王因这套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了争议。

A与B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中的种类法定,B对该房屋不享有用益物权,因为《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并没有居住权这一类,而现在A已将该房屋卖给了老王,老王现在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B无权占有、使用、收益这套房屋。但是,B与A之间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无效事由,该合同有效,B可以对A主张违约责任。

二、内容法定,是指对于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约定,当事人不得增加或减少其内容,也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这么说太抽象,我们来举例说明:

A由于最近手头比较紧,于是准备向B借款5000元,并拉来了老王提供担保,老王以其房屋为B设定了质权,并向B交付了房屋。借款期限到期,A无力还款,B于是准备对老王的房屋行使质权。

在这个例子中,B与老王的约定违反了内容法定,因为房屋上不得设立质权,B对老王的房屋不享有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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