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0 15:04:42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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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法律职位资格考试公告已发布,本文整理2018黑龙江省司法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更多2018司法考试信息欢迎访问北京中公教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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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第181号《公告》和《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47号),现就黑龙江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通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20日0时至7月4日24时。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的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我省不受理选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下列学历条件之一: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人员。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报名人员,报名学历最低条件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的报名人员,可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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