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16:21:10 来源:吾谷网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银保监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水利、林草、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对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防止出现重复申报情况,并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在省级有关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严禁超报。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8年7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格式见附件6、7);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经管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省(区、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见附件5)。附件2—5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提交。
(四)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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