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 

 

免费机会考试先机

姓名

电话
学心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考试 > 初级会计职称 > 备考资料 > 经济法基础 >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之票据权利与责任

经济法基础考试资料:【中公北京会计考试网】提供2018年北京初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包括初级会计实务重点题型、各章节知识点归纳汇总。本文为广大考生提供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之票据权利与责任

戳这里直接加入》》》北京中公初级会计交流群

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温馨提示:

关注北京中公会计微信公众号(kc36531)了解更多会计相关资讯!

77365.net提醒您关注会计考试阅读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招考信息

初级会计职称报考指导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生代理 | 支付方式 | 网站地图 | 手机页面 | 友情链接
Copyright©1999-2017 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公务员考试 电话:010-51657188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  
北京中公教育 国家公务员考试北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北京教师招聘考试  
网址:http://www.fjfzpf.com/   Email:offcn.com@163.com  
京ICP备10218183号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59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