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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要点整理:监察委员会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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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随后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详细规定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能等内容,因此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监察机关将会是宪法当中重要的考点。现就监察机关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知识点分析: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1)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2、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注意,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

3、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1)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监察机关,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地方设省级监察委员会、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乡镇不设监察委员会。

4、监察委员会产生和组成人员

(1)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人员任免: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注意,《监察法》没有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也未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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