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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要点整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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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那么监察委员会到底是做什么的?本文就监察机关及其职责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对大家后续的考试有所帮助。

一、监察机关的构成

1.《监察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3.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

1.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2.人事任免。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地方监察机构设置

1.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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