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2 14:54:26 来源:北京中公教育http://www.fjfzpf.com/
经济法基础考试资料:【中公北京会计考试网】提供2018年北京初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包括初级会计实务重点题型、各章节知识点归纳汇总。本文为广大考生提供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之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是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考点总结: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2.收入确认时间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国家给的钱)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你给国家的钱)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支援国家建设)
【注意】“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2.费用;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也不包括所得税本身。
4.损失【注意1】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五、具体扣除规定
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
扣除标准 |
特殊规定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3.利息费用
借款方 |
出借方 |
扣除标准 |
非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 |
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 |
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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