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 

 

免费机会考试先机

姓名

电话
学心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计考试 > 初级会计职称 > 备考资料 > 经济法基础 >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之应纳税所得额

经济法基础考试资料:【中公北京会计考试网】提供2018年北京初级会计实务辅导资料,包括初级会计实务重点题型、各章节知识点归纳汇总。本文为广大考生提供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之应纳税所得额

戳这里直接加入》》》北京中公初级会计交流群

以下是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考点总结: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2.收入确认时间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国家给的钱)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你给国家的钱)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支援国家建设)

【注意】“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2.费用;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也不包括所得税本身。

4.损失【注意1】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五、具体扣除规定

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扣除标准

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扣除规定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3.利息费用

借款方

出借方

扣除标准

非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

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生代理 | 支付方式 | 网站地图 | 手机页面 | 友情链接
Copyright©1999-2017 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公务员考试 电话:010-51657188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  
北京中公教育 国家公务员考试北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北京教师招聘考试  
网址:http://www.fjfzpf.com/   Email:offcn.com@163.com  
京ICP备10218183号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593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