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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问题

2017-04-27 14:48:3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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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年军队文职统一招聘公告发布,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定于11月22日进行,中公教育军队文职考试网及时发布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问题,供2016年军队文职考试的考生作第一手参考。欢迎加入2016军队文职交流群,和小伙伴们一起备考。

【问】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答】(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2)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问】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2)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3)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问】什么情况下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答】(1)在试用期内;(2)依法服现役的;(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问】军队文职人员和聘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怎么办?

【答】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上级机关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申请人事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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