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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暂行办法
(2013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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