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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解读: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资料中公北京会计考试网】提供2018年北京注册会计师会计辅导资料,包括注册会计师会计重点题型、各章节知识点归纳汇总。本文为广大考生CPA税法解读: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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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或承包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为境内代理人,否则为购买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①年应税销售额(经营规模)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的纳税人—工业(占50%以上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小规模<=50万元:批发或零售货物纳税人——商业,小规模纳税人<=80万元。

②会计核算水平(认定资格)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固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④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销售额计入查补纳税申报当月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向谁申请,向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机关)

2、申请时间,①新开业的纳税人字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②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主动申请认定,在申报期间结束后40日内报送《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在受理中申请认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告示纳税人::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40日)申请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告知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相关规定: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新开业当月),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进不退)

4、纳税辅导期管理①对象: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资金少于80万元,人数<=10人,3个月的执行期:其他一般纳税人(6个月次月执行)——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额,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他情形

②管理规定:A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小型商贸批发企业<=10万元: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B一个月内多次领购,第二次起按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C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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