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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要点整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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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二季度的事业单位考试已经接近尾声,在第二季度的考试中,刑罚是常考点之一,今天谨以此文为大家分享下刑罚的相关知识点及考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刑罚的概念。什么是刑罚呢?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严厉性。即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2.特定性。即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3.法定性。即依据的法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

4.单一性。即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那哪些是刑罚呢?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共规定了 9 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 5 种主刑, 4 种附加刑。具体为以下几点。

1.主刑

主刑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1)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一般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管制的关键词是不实行关押,可以在家服刑;管制之前,可以劳动,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一般为 1 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拘役强调短期、就近执行。拘役期间可以劳动,酌量发放报酬。每个月可以有1天的探亲权。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犯罪时未满 18 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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