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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要点整理: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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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的国家特殊地方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我国单一制体制下,中央绝对领导地方,地方的自治权力较小。但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和我国内地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特区有立法权,特区立法可以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下面我们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进行讨论。

首先,特区制定的法律不需要报中央批准,只要不违背基本法就可以,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民族自治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的意思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法规没有中央的同意是不能够实施的,“备案”的意思是特区制定法律后只需要跟中央报备说一下,而且报备之前就已经生效了,这里就能够理解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在立法的体现。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区职权划分和关系界定的,可以将该法律发回,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失效,且失效后不具有溯及力。从中我们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能就特区法律做发回处理,而不能做丝毫修改,否则就侵犯了特区的自治权。

其次,特区的地方自治也是基本法范围内的自治。当初,特区回归之时遇到很大的阻碍,一些违背中央“全面管制权”的阻挠分子纷纷和中央勾心斗角,所以当初特区回归时候就给它们制定了《特区基本法》。中央、特区和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就类似于,特区很“调皮”,中央就给特区这个“调皮”的孙猴子安了“紧箍咒”,而这个“紧箍咒”就是特区基本法。特区基本法的地位非常高,特区的高度自治也只能是基本法范围内的自治,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中央和特区的职权划分,例如特区不拥有外交和防务的权利,只能中央管辖,而特区广泛的自治权如自行负责税收、货币、社会治安等等,由此可见基本法就相当于特区的宪法一样地位,是特区立法的依据。因为特区基本法是处理中央管制特区和特区地方自治的依据,所以特区基本法的立法程序也很严格。特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只能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倘若你宪法有一定的了解,你会发现特区基本法的制修程序已经很类似于宪法那样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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