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6 10:04:00 来源:北京人事考试信息http://www.fjfzp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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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方向的考察规律就是“重者恒重,新法必考”,《监察法》的出台,不仅对反腐倡廉的影响至关重要,对2018年乃至2019年以及未来的考试都相当重要。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监察法》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和原则,这个部分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可以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考察,具有可考性的法条如下: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部分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同样可考性很强,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都可以以单选题的形式进行考察。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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